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
近日,山西警方将潜逃24年的嫌疑人解某萍(1968年出生)从徐州抓获归案。
(资料图片)
1999年7月7日,山西铝基地住宅区发生一起致一死一伤的重大刑事案件。经侦查,郝某仓、解某萍有重大作案嫌疑,二人作案后潜逃。
公安机关将二人进行网上追逃。理由是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3年3月,运城公安机关将郝某仓抓获归案。
近日,公安机关发现了解某萍的踪迹,从徐州一菜市场将其抓获归案,并将其押回山西运城。
【法海说法】
1.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犯罪了,并不是逃跑了就什么事都没有了,终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自己做下的孽,终究还是要自己来还。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24年了,但是该承担的责任,一样也还是要承担的。
根据通报可以发现,解某萍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的,一般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对于情节较轻的,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对于这个量刑情况,从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一直没有修改过。也就是说解某萍面临的也就是上述的处罚——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2.有人说,不是经过20年就不追究了吗?
这种想法,是对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的理解不够充分。
《刑法》中的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是指犯罪经过了一定的时间没有追究的话,就不再追诉了。
根据规定,追诉时效有4档:
法定最高刑<5年的,追诉时效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10年(含5年、不含10年)的,追诉时效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15年的(含10年、不含15年),追诉时效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
像本案这种情况,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应该为20年。
3.然而,法律还规定了三种情况,即便超过了20年,无论再经过多长时间,都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第1种是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第2种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3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过控告,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的。
本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将解某萍立为网上逃犯了,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别说24年了,就是42年,也是可以继续追诉的。
4.解某萍是在江苏徐州被抓获的,但是被押解回山西运城。
这是因为对于犯罪而言,司法机关有管辖的规定,不是随便一个司法机关都可以随便管辖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16条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山西运城,自然是以山西运城公安机关管辖为基本原则。
因此,无论是山西警方直接到江苏将解某萍抓获归案,还是江苏警方将解某萍抓获以后通知山西警方,最终都是会将解某萍押解回山西进行继续侦查,最终在山西运城起诉,并且进行审理、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