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如何确保贯彻落实?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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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报海口8月9日讯(记者陈蔚林)《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主要明确哪些内容,如何确保贯彻落实?近日,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界定了行政调解的概念,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以及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调解的程序。

根据《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进一步强调: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作出行政调解决策。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各市县各部门有效有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规定》还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以及行政补偿、赔偿等争议纠纷解决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哪些争议纠纷可以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规定》明确:一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争议;三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四是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争议纠纷;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争议纠纷。

“行政调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手段。《规定》的出台,为各市县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也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拓宽了救济渠道。”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

下一步,我省将通过加强解读、举办培训、媒体宣介、普法宣传等形式,不断扩大《规定》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同时,推动各市县各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优势,依法化解各种争议纠纷。

省司法厅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各部门优化行政调解的方法和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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